一、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民法典》在法条中增加了对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的特殊规则的规定。《民法典》出台前,《电子商务法》第49条虽然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做了相应的规制,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很多二手平台的卖家,如“闲鱼”上的卖家在产生纠纷时还是无法适用维权。《民法典》第491条吸收并扩大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的规定,将合同成立的定义扩大,这使得很多通过互联网交易产生的纠纷有法可依。
《民法典》第491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利益第三人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向第三人给付的义务,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此前我国《合同法》没有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规定,也没有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抗辩权的规定。《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第522条第2款新增了关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定。
《民法典》第522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三、确立情势变更的适用。以往的《合同法》中并未有涉及情势变更的内容。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中也仅仅指出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关于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最高法院曾陆续通过对个案的批复、司法解释等方式阐释了情势变更的适用。如今情势变更写入《民法典》合同编,为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情形提供了新的依据。
《民法典》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完善合同保全制度。我国《合同法》已经对合同保全制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民法典》将《合同法》第73条与第74条单列并细化,整合成“合同的保全”专章,以更好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债权人利益。 此次《民法典》第539条在《合同法》第74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除此之外,《民法典》第537条还新规定了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债权人与相对人之间建立起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537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539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